时间:2016-06-03 08:35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 点击: 次
现将《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人才政策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人才政策申报指南
第一条 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马发〔2014〕4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马政〔2015〕8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申报对象和条件
1.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指引进担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指引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为“985”(指国家为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而实施的高等教育建设工程)、“211”(指国家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高校本科毕业生的人员。
3.高技能人才:指引进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第三条 申报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重要人才项目资助
1.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省“特支计划”、省“115”产业创新团队补助
办理程序:获批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省“特支计划”、省“115”产业创新团队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才办申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才办,市人才办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省“特支计划”、省“115”产业创新团队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2.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和高端外专项目、省“外专百人计划”和外专培育项目、国家和省常规引智项目资助、补助
办理程序:获批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和高端外专项目、省“外专百人计划”和外专培育项目、国家和省常规引智项目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外专千人计划”和高端外专项目、“外专百人计划”和外专培育项目、常规引智项目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3.国家“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补助
办理程序:获批国家“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人员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获批国家“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文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相关资助、补助
4.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工作经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启动经费资助
办理程序:获批建立国家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获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
(4)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4.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费补助
办理程序: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博士后进站招收批文》、《博士进站工作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工作资料(项目开题、中期考核、项目结题报告等);
(4)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4.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人员获批省以上科研项目资助
办理程序:获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获批省以上科研项目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3)《博士后进站招收批文》、《博士进站工作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4)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工作资料(项目开题、中期考核、项目结题报告等);
(5)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4.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办理程序: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报,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资助经费拨付至所在单位。
5.留学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获批省以上科研项目资助
办理程序:获批省以上科研项目的留学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获批省以上科研项目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3)留学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留学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研究课题相关工作资料(项目开题、中期考核、项目结题报告等);
(5)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6)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6.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奖励
办理程序:获批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发放给个人。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获批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7.承办省级以上高级研修班资助
办理程序:获批承办省级以上高研班并已实施完成的,承办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承办高研班有关材料;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8.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奖励
办理程序:获批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人员”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发放给个人。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获批“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9.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奖励
办理程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人员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发放给个人。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获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二)租房补贴和购房补助
1.租房补贴
办理程序: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硕士和博士研究生、“985”及“211”高校毕业生和高级技师、技师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属于个人租房的,由单位发放至个人。房租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其实际费用补贴。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任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引进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4年以上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租房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5)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2.购房补助
办理程序: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至个人。补助费用4年内每年分别按30%、30%、20%、20%拨付,在我市工作不满4年解除合同的,被补助人所在单位应当负责收回补助并上缴市财政。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引进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购房补助协议;
(3)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任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引进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4年以上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5)购房合同、发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6)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三)优先提供创业场地
办理程序:市留学生、大学生创业园(含软件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按年度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市留学生、大学生创业园(含软件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提交材料:
(1)市留学生、大学生创业园(含软件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
(2)入驻创业园人员场地使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四)优先落户
1.引进的高校毕业生落户
办理程序:高校毕业生本人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开具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书》,持《户口迁移证》、《入户通知书》到落户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提交材料:
(1)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3)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2.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落户
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开具调档函(调入档案,存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和《工作调动户口审批表》,持《工作调动户口审批表》到落户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提交材料:
(1)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职称、任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3)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本省)、户籍证明(外省)。
3.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有关证件
办理程序: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将相关材料转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材料:
1、申请换发F字签证,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2、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持Z字签证入境者,提交市人社局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提交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市人社局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五)配偶优先就业调动
1.配偶优先就业
办理程序:引进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在我市有就业需求的,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登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情况,优先推荐就业。
提交材料:
《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先调动
办理程序: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所在单位,每季度向市人社局申报,按外地人员调入我市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引进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4年以上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拟调入人员的单位接收函。
(六)子女优先入学
办理程序:义务教育新生入学由法定监护人于每年8月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县(区)教育局登记,由县(区)教育局按照政策安排入学。其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和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将相关材料转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可选择公办学校就读。中途转学的在每学期开学初或结束前办理,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相应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县(区)教育局(高中到市教育局)审核并办理转学手续。
提交材料:
—— 向市人社局提交的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和博士后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引进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4年以上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 向市、县(区)教育局提交的材料:
(1)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属中途转学的需提供转学申请表,属初一新生的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中介奖励
办理程序:中介机构每年度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中介机构。
提交材料:
(1)《工业经济倍增人才(项目)申报表》;
(2)中介机构引进的人才花名册及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4年以上劳动合同(创业人员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中介机构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八)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办理程序:“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提交材料:
(1)批准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文件;
(2)“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申请;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九)技能领军人才奖励
办理程序: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向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申报,由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经费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发放给个人。
提交材料:
(1)获国家、省技能人才奖励的文件、获奖证书;
(2)所在单位银行账号;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十)全面提升企业家素质
办理程序:由县区开发园区核实后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信委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所在企业。
提交材料:
(1)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2)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赴国(境)外学习培训文件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4)学习培训费用及出资人证明资料;
(5)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
第四条 申报地点
除本申报指南办理程序中已明确的具体申报单位或窗口外,其他向市人社局申报的人才项目,均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服务大厅)“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申报。
第五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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