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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15-10-16 13:34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340元,实现城乡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市政府为每人每月提标2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在此基础上,市级分别为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元、20元、3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改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新增对象确认时,在村(居)评议申报后,县乡两级可同时入户调查核实,避免多次上门给申报对象带来不便,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可不进行公示。往年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组织开展慰问回访活动,对特扶对象的入户核实工作,与困难家庭慰问活动结合起来。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区)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并发症人员提标部分,由市计划生育事业费全额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县区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县区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五)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县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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