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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奖补实施办法

时间:2015-10-16 13:34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517号)、《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精神,加快建设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完成美好乡村建设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二条足额落实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统筹整合美好乡村建设涉农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的意见》、《整合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指导目录》等规定,按照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中心村建设任务数,结合中心村建设规划,明确责任,细化举措,做好统筹整合美好乡村建设涉农项目资金工作,科学编制年度资金筹集计划,报同级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奖补
第四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围绕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结合各地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以及美好乡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予以奖补。
第五条省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在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奖补政策。市级财政安排的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结合县(区)美好乡村建设任务、验收考核等因素分配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由县(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资金整合指导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批准的年度中心村建设计划以及目标任务,提出具体使用安排意见,报县(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按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实施。
第七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与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和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元月上旬之前,要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发放各种奖金福利、平衡预算、购置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美好乡村建设不相关的支出等。
第十条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十一条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科学、管理规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市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县(区)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市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运营管护工作,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建设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调配精干得力人员,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加强沟通会商。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指导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等沟通会商,建立外部会商、内部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专项资金分配科学合理、涉农资金整合有力有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
第十六条加强督察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乡村、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思路和推进措施。要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全程跟踪监控,指导基层和中心村用好资金、建好项目。要大力宣传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积极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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