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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17-06-15 10:49 来源:市财政局民生工程网 作者:社会事业局  点击: 次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72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马政[2017]13号)和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33项省民政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支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完善购买服务目录,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老年人自我保障能力;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7年,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一)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所有县区,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30%(其中失能失智老年人覆盖面不低于60%)。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低于每百户15平方米,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
       (三)全市养老机构入住率不低于60%,其中失能老年人入住率不低于20%;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0%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70%以上。
       (四)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100%。
       (五)完成1000张养老床位建设任务;完成8个敬老院改造,完成3个敬老院改制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覆盖率达到20%。完成6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任务和4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任务。
       (六)全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达到45%。
        三、实施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困难老年人实施补贴,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社区助老服务站和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
       (二)社区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纳入养老机构管理的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2、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给予日常运营补贴。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2、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四)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目录。
       1、继续实施居家困难老人服务券和通讯补贴。对具有本市户籍且生活不能自理的60岁以上的5类城市老人,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每人每月可申请享受30小时或35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时间,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通讯补贴。
       2、继续实施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管理运营。购买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开展为老服务网络运转委托,服务加盟商的发展、审核、签约与服务监督,爱心时间银行的组织、管理与日常运营委托,服务券的兑现与核销委托,社区助老服务站及相关老年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及居家老人的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全市独居、空巢老人的亲情问候、节日问候、生日问候等。
       3、继续实施70岁以上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终端通讯补贴。向具有本市户籍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配发居家养老服务终端,让老年人通过一键就能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养老服务。
       4、实施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补贴。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社会化运营的,财政给予运营补贴。
       5、实施农村助老服务站运营补贴。建立农村村委会助老服务站管理运营补贴制度,覆盖全市所有村委会。
       6、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涉老民生工程、养老机构失能老人、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等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7、建立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发放护理补贴。
       8、开展购买银龄安康保险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老年人参保,鼓励老年人子女为老年人购买保险;各级政府要积极通过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为农村五保老人、城市孤老购买保险,提升全市老年人意外保险参保率。
       9、实施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面,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公办养老机构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民办养老机构市、县区财政和养老机构按比例承担,切实提高养老机构应对意外责任风险能力。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
       1、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市区(市经济开发区、慈湖高新区)依照马政秘[2016]86号执行,各县(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依照各自现行标准执行。
       2、城市社区按规范标准建设达标的,市区市财政每平方米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元,县域城镇社区市财政每平方米一次性建设补助500元。列入改造升级的农村敬老院,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市财政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完成改制改革并实行社会化规范运营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补贴标准比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执行。
       3、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依照马政[2014]72号执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上报。
       4、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依照马政办[2011]7号执行。
       5、购买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市财政补贴65万元。
       6、70岁以上老年人通讯补贴。领取居家养老服务终端的,市财政给予每位老人每年50元话费补贴。
       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社会化运营的,每年补助运营费(政府购买服务)20万元,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8、农村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市财政每年补贴每个村2000元。
       9、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涉及评估经费11.1万元,市财政承担。
       10、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市区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年3600元,市、区财政按照5:5分担,各县补贴标准自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11、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老年人自行承担。对市区五保老人、城市孤老购买银龄安康保险,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承担。各县五保老人、城市孤老保费由各县财政解决。
       12、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按照每个床位每年40元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公办养老机构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省、市、县区分别承担20元、10元、10元),民办养老机构市、县(区)财政各承担30%,养老机构承担40%。
       (三)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强化低收入老年人相关补贴、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资金分担比例、各地承担任务数、老年人口数、工作绩效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因素拨付各地。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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