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9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7〕20号)等,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88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⑴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⑵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⑶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⑷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新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新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三)新区财政局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镇人民政府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区、镇两级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四)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的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的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镇人民政府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按照6个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孤儿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资金筹集
每年初,由镇人民政府摸底当地孤儿数据上报新区民政部门,新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上报数据测算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八、保障措施
镇人民政府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从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等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本办法由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